“警察来了”!厦门一女子跳窗逃走,摔伤致残!向朋友索赔26万元……
一女子去朋友住处打牌
没想到碰上了公安例行检查
她竟然选择跳窗逃跑
结果摔伤致残了
随后,这名女子向朋友索赔20余万元
法官会怎么判呢?
特区新闻广场
案情回顾
打牌时遇公安检查,女子跳窗逃跑
2022年10月的一天晚上,段某到刘某住处打牌时,遇到警察上门例行检查。情急之下,段某从一楼的窗户跳窗逃走,却在落地时摔倒受伤了。
经鉴定,段某构成十级伤残
受伤致残后,段某向朋友索赔
出院后,段某想让刘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,共计二十多万元,被刘某拒绝。于是,段某将刘某诉至法院。
法庭上,原告段某说,她是受到被告刘某邀请,才去打牌的,也是在被告的指示下跳窗逃跑,因此被告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。
邱碧蓉
海沧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
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,刘某是否需要对段某的受伤后果承担责任,刘某则认为她没有邀请段某来打牌,是段某主动参与的。在打牌的过程当中 ,她也没有叫段某跳窗逃跑,她当时在灶台旁边吃饭,段某当时还穿着高跟鞋,她应该能够预见到跳窗逃跑的危险性。
双方各执一词
该如何认定案件事实?
本案中,同在现场的两名证人也出席了庭审,他们都表示,事发时没有听到刘某叫段某跳窗逃跑。
邱碧蓉
海沧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
这两个证人事发当时都在场,所以他们陈述的内容能够较大可能地还原当时的情况。经庭审的询问,这两个证人均证实了他们当时并没有听到刘某叫段某跳窗逃跑,再加上段某和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,可以显示段某前往事发地点去打牌,并非是受到刘某的邀请。
海沧法院作出判决
驳回原告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段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跳窗是受刘某指示或要求而作出。同时,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自行选择跳窗,对自身安全疏忽致使受伤,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。因此,法院依法驳回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法官解读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实施侵权行为、存在过错以及侵权行为与受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。本案原告面对民警例行检查时,应予以配合,其跳窗而走受伤,无法证实被告实施侵权行为,应自行承担责任。
本案判决坚决防止“谁能闹谁有理”“谁受伤谁有理”等“和稀泥”做法,让司法有力量、有是非,让群众有遵循,有保障,更好地发挥司法价值引领和行为导向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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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特区新闻广场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、厦门广电
编辑:郑菁玮
校对:白涵
审核:陆晓凤、庄筱婧、陈瑜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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